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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券未明示有效期 不可单方面宣布过期

作者:md    来源:hxpwn    发布时间:2025-09-18 05:07:55    浏览量:3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近日,优惠有效消费者柳女士在浙江台州临海市某糕点店使用商家2018年开业活动期间其充值300元获取的券未期优惠券,要求凭券免费获取价值88元的明示蛋糕一个,但被商家以优惠券期限只有1年为由拒绝。可单柳女士认为商家提供的宣布优惠券上没有明示优惠有效期,商家单方以优惠券过期无法使用拒绝提供优惠服务不合理,过期遂到临海市消保委反映情况。优惠有效

接到投诉后,券未期临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介入调查,明示糕点店负责人称2018年底开业期间,可单手写了一部分优惠券送给在店里充值的宣布消费者,因疏忽没有写明优惠时限,过期但消费者领券时会口头告知有一年的优惠有效使用期限。柳女士手中的券未期手写优惠券确实是该店提供,但是明示时间已经过去两年多,该店开业优惠活动已经结束,不应该履行优惠内容。柳女士表示在该店充值领券时,商家没有书面或口头告知手写优惠券的使用期限,既然优惠券上没明示优惠期限,就表示优惠内容长期有效。

临海市消保委认为商家提供给消费者的手写优惠券上没有明示有效期限,且不能举证口头告知优惠期限的事实,消费者可以依据优惠券字面含义“充值300元可免费领取价值88元的蛋糕壹个”,凭券领用蛋糕。最后经临海市消保委调解,商家同意按照优惠活动内容免费为消费者提供价值88元的蛋糕一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商家提供给消费者的手写优惠券上没有优惠活动的时限,商家也无法举证告知过消费者手写优惠券有一年的优惠活动期限,容易造成消费者因不能全面了解优惠活动规则,丧失享受优惠活动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家手写的优惠券上内容只有“充值300元可免费领取价值88元的蛋糕壹个”,商家不能以优惠券过期为由,单方拒绝消费者要求。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内容约定,凭券领取价值88元的蛋糕一份。

临海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参与优惠活动应注意以下几点:应查看优惠券、合同等资料以及店堂告知、语音提示等事项,了解优惠活动的期限、优惠金额、规则要求等内容;应保留合法有效的凭证资料,要求商家对优惠活动内容资料签字、盖章并做必要的补充说明;在日常优惠活动中应保持理性,注意横向对比活动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产品规格、服务项目等事项;消费者在与商家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法院起诉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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