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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的包装日期≠生产日期  误导消费应担责

作者:h    来源:ovci    发布时间:2025-09-18 10:10:54    浏览量:2965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我是食品生产看日期比较新才买的,如果知道是装日责去年8月份生产的,我就不买了。期≠”近日,日期家住浙江台州温岭市石桥头镇的误导王先生投诉称,其在温岭一家连锁超市购买的消费散装油豆,食用时发现有异味、应担变质问题,食品生产怀疑该食品已过期,装日责要求退货。期≠

受理投诉后,日期温岭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对上述油豆进行了查看,误导发现该油豆为散装食品,消费袋外加贴标签上标有“包装日期:2022年1月3日,应担保质期:9个月,食品生产称重量:500g”等内容。工作人员查验其进货票据、台账和产品合格证后发现,该豆油实际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按9个月保质期计算,该油豆尚未过期,但包装日期与生产日期相差了近5个月,两个日期之间存在混淆。

“显然包装日期不是生产日期,商家这种将包装日期当生产日期标注的行为,对消费者购买存在一定的误导作用,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工作人员表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原《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要求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超市方向王先生赔礼道歉并退还了其购货款。同时,超市方就该问题进行了整改。

温岭市消保委、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定量包装的散装食品时,要关注食品包装容器上的标签是否清晰、规范标明食品名称、生产者(经销商)和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同时,要注意观察散装食品的色泽、形状、质地有无变质、腐烂现象。另外,尽量选择证照齐全、环境整洁、设施完备、从业人员操作规范的商家,在购买时要留存好相关凭证,以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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